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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亂扣試用期工資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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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亂扣試用期工資的怎麼辦?

公司亂扣試用期工資的怎麼辦?

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二、用人單位剋扣員工工資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用人單位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將要承擔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單位如不按時發放工資,員工應儘快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以便及時處理。

三、剋扣工資不包括哪些?

剋扣工資指企業無正當理由扣減員工應得工資(即在員工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企業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就應當發放給勞動者薪酬,在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沒有對公司造成任何損失的情況下是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扣薪資的,扣除後的薪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