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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點要給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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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點要給工資嗎?

有的時候,用人單位可能出於實際生產的需要,會要求員工在休息休假的時間到單位加班加點趕工,這畢竟是佔用了員工休息的時間,對其休息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那麼此時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加點要給工資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加班加點要給工資嗎?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並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二、加班加點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點的,支付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天,職工的日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現實中,只要是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休息時間內加班加點的,此時就屬於法律上面的加班,除了在週末安排員工加班可以進行調休外,其餘時間安排加班的都需要依法支付員工一定的加班工資。換言之,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加點要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