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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工傷認定案例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 閱讀(7.59K)

因工外出工傷認定案例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經常會有些工作是需要經常性的外出的,受到了工傷之後那麼是需要進行賠付的。在我國賠償的主體自然是用人單位,但是也是有前提條件的,因此大家都想知道因工外出工傷認定案例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法律適用的難點與對策

在處理因工外出受傷的工傷認定實踐中,出現了一些邊界條件模糊不清的情況,下面以典型案例來說明難點。

案例:魏某是北京亞勝置業有限公司員工,在公司擔任總工程師職務。2013年8月,公司安排他到遼寧省綏中縣濱海經濟開發區海天翼工地出差,督促工程進度。2013年10月11日21點左右,魏某加班後乘坐公司安排的一輛藍色兩廂奧拓轎車,從工地前往住宿處。途中與行駛在前面的另一輛公司的白色福特牌SUV車輛相撞,造成魏某受傷。事後雙方均未報交通事故。魏某受傷後先後送往綏中縣西甸子醫院、秦皇島市工人醫院、秦皇島市第一醫院,被診斷為下頜骨多發骨折、右側上頜骨、顴骨骨折、頭面部多發軟組織裂傷(已縫合)、額骨骨折、T12 L1椎體骨折。2014年9月23日魏某向單位所在地通州區工傷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本案的焦點就在於對《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中“因工外出期間”的解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京高法發【2007】112號)第八條指出,關於“因工外出期間”,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但不包括外出遊覽、娛樂、購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對於用人單位長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時不應直接適用“因工外出期間”的規定。2013年4月25日釋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一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此,若本案中魏某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則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處理;若本案中魏某屬於“用人單位長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的”,則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處理,即魏某需要按照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相關文書,我科室則無法受理此案件;另有觀點認為,魏某的情況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受理並認定為工傷。鑑於以上討論,建議完善工傷認定法規,或出臺相關行政解釋,對“因工外出”與“長期外派”的區別作出進一步說明。

二、調查取證的難點與對策

“因工外出期間” 的工傷認定須同時滿足 3 個事實要素即有傷害結果發生、時間是因工外出期間、原因是工作。這3個要素前後呼應、連貫一致的構成了連續統一的事實鏈條。因此工傷認定在依照法定程式對事故傷害進行甄別時,在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得出準確結論的情況下,須對事故進行實地核查。但是在對較複雜的案件進行調查核實中,常常遇到一些困難。

案例:2014年8月王某被單位派遣到天津薊縣從事銷售工作,單位租賃有一套房屋作為王某的宿舍,並常在客廳中召開每日例會。28日上午11點,王某和員工薛某回到宿舍,12點40分左右王某上廁所,滑倒在洗手間裡,同時剛回到宿舍的楊某聽到聲音趕過去看,見王某捂著胸口,楊某趕緊叫同事薛某幫忙,這時楊某發現王某渾身冒汗。兩人把王某扶進房裡躺在床上,王某突然嘔吐,撥打120救護車來後,同事幫助醫生把王某抬上救護車,送到天津薊縣人民醫院,在醫院搶救了28分鐘,醫生宣佈搶救無效,已臨床死亡。2014年9月26日王某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地通州區工傷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後30日內,個人在一年之內,都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這條規定的本意是給用人單位和個人足夠的提出申請的時間,但卻給工傷認定帶來困難。第一現場可能已不存在,甚至相關證人也無從問詢,以本案為例,提出申請日期距事故發生日期已近二十天,給我科室受理此案件後查清事實真相造成一定困難。同時,在該調查過程中需要用人單位和事發當地相關部門的協助,雖然《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在工傷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予以協助的義務,但由於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往往難以取得良好效果。加之用人單位參保後考慮到賠付責任,往往傾向於舉證職工受傷為工傷。上述因素也為調查取證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建議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增加相關規定,凡重大工傷事故,應要求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如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及時對事實及證人進行調查,以保證工傷認定的客觀、準確。

首先,小編在這裡給大家介紹了幾個案例。其次就是這些案例都表現出來對於法律適用存在著一些難點和困惑。最後就是調查取證方面也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