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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工傷認定的案例分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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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工傷認定的案例分析是怎樣的?

工傷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不陌生的,因為在勞動的過程中,只要是不小心的話是很容易出現意外的,那麼未滿16歲工傷認定的案例分析是怎樣的?在未滿16歲工傷的情況下,是不具備合法勞動者主體資格,也不能認定為工傷,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工傷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含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即使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簡而言之,只有年滿16週歲的公民才能成為合法主體資格的勞動者,成為勞動關係的一方

案例一:

王某於2005年3月19日到某機械公司工作,在模具車間從事模具加工。2010年11月16日11時許,王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銑床傷及右手,其醫療診斷結論為右手中指粉碎性骨折。機械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規定參加2010年年檢,2011年3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王某於2011年6月7日到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調查核實後,認定王某於2010年11月16日工作中所受傷害是工傷。

案例二:

李某,生於1995年5月29日,國中畢業後於2010年9月20日到某紡織公司工作。2011年5月21日22時,李某在工作中被機器擠傷右手,被公司送往醫院治療,醫療診斷結論為右手食指末節、中指末節缺失。2011年6月11日,李某到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調查核實後認為其受傷時年齡不滿16週歲,屬於童工,遂做出了李某所受傷害不是工傷的認定結論。

上述兩案例中的王某和李某雖然都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但工傷認定結果卻大相徑庭,因為工傷認定是對事故發生時的事實狀態的一種行政確認。案例一中的機械公司後來雖然被吊銷營業執照,但王某受傷時,公司仍處於正常生產的合法狀態,是具備合法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故王某所受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而案例二中的李某雖然申請工傷認定時已年滿16週歲,但其受傷害時不滿16週歲,不具備合法勞動者主體資格,因而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及申請人

工傷員工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者在申請做工傷補償的數額需待傷殘鑑定後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勞動者在出現工傷的時候,肯定是要進行工傷認定的,只有認定了過後,才能申請工傷鑑定,因而才用人單位才會賠償自己的所有損失,但在工傷認定的時候,必須要確保自己提交的材料合理、合法,不能有一點的虛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