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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傷認定辦法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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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工傷認定辦法是怎麼樣的?

天津市工傷認定辦法是怎麼樣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24小時內用人單位應報告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於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書面備案。用人單位如遇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辦理書面備案的,應先通過電話或傳真告知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並於5日內向參保分中心工傷科補報兩份《工傷事故備案表》。對於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進行事故備案時,應首先向參保分中心登記部門申報《建設專案農民工備案確認表》,分中心登記部門稽核錄入受傷農民工所屬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資訊後,再向分中心工傷科申報《工傷事故備案表》。

三、30日內辦理工傷職工登記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用人單位30日內到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填寫《天津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並提供以下材料:工傷職工公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影印件;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市(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原件;按建設專案參保的建築業農民工還需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建築業工傷證》影印件;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和影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

以上就是天津市工傷認定辦法,對具體哪些情況認定為工傷,哪些情況不被認定為工傷作了具體介紹,以及發生了對應的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該怎麼做,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的需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