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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區工傷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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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區工傷認定是怎樣的?

去做工傷鑑定需要知道相關的許多東西,比如去當地的哪個機構,在哪裡,需要帶什麼東西,期限,條件,具體流程,收費情況等等相關情況,那麼在上海嘉定區進行工傷認定需要知道的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上海市嘉定區工傷認定的相關內容吧!

一、上海嘉定區工傷鑑定辦事指南

1、嘉定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地址:金沙路28號,電話:59521934.

2、辦理機構:工傷鑑定申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

3、辦理依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4、申辦條件: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工傷職工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5、申請材料:填寫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負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書>,醫療保險契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6、辦事程式:申請人提出鑑定申請並預付勞動能力鑑定費.繳費後請等待鑑定通知,按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檢查及鑑定.鑑定結束後,在規定時限內簽發<鑑定結論書>.

7、辦理期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

8、收費標準:勞動能力鑑定每件收費350元.先由申請人墊付,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其他: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書>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工傷鑑定之日起一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二、嘉定工傷認定具體流程如下:

(一)時間起算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二)時效

1、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1年內申請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其他材料

(四)工傷認定的受理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五)工傷認定過程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2、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六)工傷認定時限

1、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5、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文來說,工傷鑑定大致可能一樣,但在具體地區也有具體情況,在上海嘉定進行工傷認定,今天我們解答了一個很實用的指南,包括地點、機構、程式、條件、期限、標準、具體流程等等,希望今天對上海市嘉定區工傷認定的解答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