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政府資訊公開>

天津資訊公開關於高溫津貼的規定是怎樣的?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3.22W)

炎熱的夏季即將到來,高溫補貼也成了廣大勞動者關注的一個話題,但是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規定有所差別,存在補貼金額、時間都不同的狀況,各地的勞動者需要到當地的政府網站進行檢視。如果是在天津工作的人們則可以參考下面關於天津資訊公開關於高溫津貼的規定。

天津資訊公開關於高溫津貼的規定是怎樣的?

天津資訊公開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實行高溫津貼制度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原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現就在全市範圍內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簡稱“高溫天氣作業”),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天氣溫度資料,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釋出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資料為準。

二、工作地點不固定以及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在處於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

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後發放。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四、高溫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納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專案。

五、勞動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溫津貼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高溫津貼低於我市規定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六、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適用高溫津貼有關規定,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報酬時,應充分考慮此項因素。

七、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證券代替。

八、用人單位應加強工作場所溫度的測量和記錄工作,相關資料須儲存2年以上。

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有關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在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標準之上,約定相關待遇標準。

十、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作業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實現企業安全生產。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31日廢止。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需要注意的是隻有正式員工才能適用高溫津貼的規定,像有些兼職的是沒有的,與其他福利、補貼一樣。同時,公司不能用其他的物質來代替高溫補貼,如果公司不給高溫津貼的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提起仲裁,另外儘量避免長時間高溫勞作是保障安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