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 閱讀(2.78W)
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傷等級認定喪失勞動能力

符合《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一級傷殘:

1、極重度智慧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