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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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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職員在受傷之後,若想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是需要剔除工傷認定的請求的,此後,好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請求,現行法規定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是怎樣的呢?在確定有工傷之後,才可以請求做工傷鑑定。

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規定是怎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式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是存在著一定的聯絡的,只有先做工傷認定,確定為工傷之後,才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做勞動能力鑑定規定請求,否則鑑定機構可以不受理其鑑定請求。民事主體在拿到了認定結果之後,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提出鑑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