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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標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是什麼?

工傷鑑定 閱讀(1.3W)

工傷鑑定標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是什麼?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多多少少會受到工傷,受到工傷後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拿著鑑定結果才能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金。嚴重的工傷會使勞動者喪失部分或全部的勞動能力,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也有相應的標準,工傷鑑定標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工傷鑑定標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標準是什麼

喪失勞動力分三種: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 一般一級到四級傷殘為完全喪失勞動力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內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般五級到六級傷殘為大部分喪失勞動力。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 一般七級到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力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中度肝功能損害。

5、各種疾病造瘻者。

6、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8、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9、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10、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5至6級者。

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是勞動者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

1、範圍

規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適用於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鑑定。

2、總則

(1)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

(2)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3)中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4)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本標準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範圍。

標準中除了規定部分勞動能力的標準之外還規定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勞動者可以自己根據標準初步判斷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