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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工傷認定期間停發工資?

工傷認定 閱讀(3.07W)

什麼情況下工傷認定期間停發工資?

企業職工在遭遇工傷期間,是否為其發放工資要視情況而定。工傷認定期間停發工資是要視情況而定的。在下文中,小編為大家提供了一些有關工傷認定的資料。工傷之後的工資,停職留薪的工資有不同的支付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

工傷期間工資與工傷津貼是兩個概念,工傷期間工資準確的說應該是停工留薪待遇,簡單說是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這段時間單位應該支付的,標準為原工資待遇。工傷津貼為確定傷殘等級為1至6級後按照級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如果認定為工傷之後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長短因個人傷情,依據工傷管理部門《工傷醫療終結標準》確定。

故工傷以後停工留薪期工資就出現了不同的支付方式,每月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也有按最低工資80%支付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第二是指“本人工資”也就是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中所指的“工資”《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工資,可以適當延長,一般都是讓企業按“底薪 相關福利”來支付。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但總的來說,很多企業都實行“底薪 績效(或是計件)”工資的形式,求個在職員工平均數發也行,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這一個原則上以醫院出具的休息時間為依據,績效工資這一塊看情況定,那績效這一塊不發的也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各地都應該有相關的檔案依據的。個人觀點,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有兩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以我們處理的為例:第一是工資總額,在停工留薪期內。在實際生活中,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如果底薪高的話。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計件工資一般就不支付了,供參考

計件的工資,工傷認定期間停發工資。其他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在因工傷停職留薪期間,企業需要按照企業職工原有的薪資水平支付給該受工傷的職工。如果在停職留薪的時期結束之後,如果該職工治療尚未結束的話,則企業可以停止支付職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