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每一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就包括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無法第一時間進行工傷鑑定,那麼工傷認定延期申請表如何書寫?一般情況下要在申請表中寫明申請延期的具體理由,並將個人的資訊和事故發生時間填寫清楚即可。
一、延期申請範本
單位名稱:
單位社保證號:
姓名:
個人社保卡號:
事故發生時間:
單位經辦人:
聯絡電話:
單位地址:
事故發生經過:
延期申報原因:
單位(蓋章)年月日
稽核意見:
年月日
注:此表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報市勞動保障局工傷保險處。
二、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超過期限怎麼辦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後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以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內為常規情形,但其並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