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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超過60歲能否作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 閱讀(2.14W)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超過60歲能否作工傷認定?

大家都知道的是工傷認定他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確實存在著勞動關係才會發生工傷,否則所造成的身體傷害並不屬於工傷。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已經到達了退休年齡。但是卻發生了一些傷害,很多人都想知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超過60歲能否作工傷認定?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超過60歲能否作工傷認定?

不能的,因為勞動法規定男職工60退休,女職工50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將不在享受勞動法保護,也就不能購買工傷保險,也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僱傭關係,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

二、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奚曉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第97頁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如何認定做了詳盡分析,作出結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既然不以“超過退休年齡”來劃分,那麼根據“退休年齡”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間的關係,可以進行如下分類:

第一種是超過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二種是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務關係;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動關係。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007年7月5日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超過60歲是屬於退休年齡之後了,所以它是不屬於我國所規定的工傷認定的範圍,因為這個時候員工已經和用人單位之間並不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要對此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