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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書可以補辦嗎?

工傷認定 閱讀(8.06K)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書可以補辦嗎?

這做工傷認定書是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其中的一個環節。這個環節是必須的,因為需要將工傷認定書交給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勞動者將這個認定書丟失。很多人想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書可以補辦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書可以補辦嗎?

職工發生工傷,需要走工傷鑑定程式,得到工傷認定書,如果工傷認定書丟了是可以補辦的。帶身份證和病歷到勞動保障相關部門(應該是工傷保險科等),調取原件,影印一份,然後讓該部門在《工傷認定書》影印件上蓋個章,則和原件一樣有效。

二、如何製作工傷認定書

製作工傷認定書是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關鍵環節之一,從實踐看來,製作一份規範的工傷認定書應把握好以下四要素。

要素之一:工傷認定書的型別要規範統一。這裡所指的工傷認定書的型別,根據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結論性的意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因工負傷,另一種是非因工負傷。相應地,作為勞動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決定書也就只有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書或認定為非因工負傷的決定書兩種,但在日常工作實踐中,不少勞動行政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行政決定書卻遠遠不止這兩種。比如,用事故調查報告替代工傷認定書。有人認為,事故調查報告與工傷認定書是一回事,其實不然,事故調查報告只是工傷認定中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說它為工傷認定提供了事實上的依據,但它不是一種工傷認定行為,不能取代工傷認定書。

要素之二:陳述工傷事故的事實要準確無誤。在工傷認定方面,作為職工,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傷,肯定要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而作為企業,尤其是非參保企業,倘若遇到重傷事故,多半也會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從這個角度而言,製作工傷認定書,確定工傷認定的事實尤為重要:首先是做好認真細緻的事故調查工作。凡是最終在工傷認定書中涉及的事實部分,包括受傷的時間、地點、事件等,都必須是有根有據,即能夠從調查材料中有所反映,且所有事實應都能得到相應的印證。其次,工傷認定書中描述職工受傷的事實時,切忌出現“大約”、“大概”、“左右”等模糊的字眼,要全面、準確。

要素之三:法律法規的適用要具體合法。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必須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方面應注意兩點,首先是法律法規的效力問題。一般而言,工傷認定遵循如下法律適用原則: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效力高於其他規範性檔案。目前關於工傷認定方面,除了國務院、國家勞動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外,各省、市都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適用法律問題上一定要遵循這個原則。其次是在適用同一效力層次的檔案時,新法律優於舊法律;新法規優於舊法規;新規章優於舊規章;新規範性檔案優於舊規範性檔案。

要素之四:當事人訴訟權利要明確告知。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行政複議申請”。

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所以,根據以上相關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製作工傷認定決定書時,應當在文書的結尾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另外,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還要加蓋勞動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作出決定的日期。當然,一份完整規範的決定書,在最後還要表明該決定的主送人,即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同時還要載明上報備案單位的名稱,比如說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或人民政府主管行政複議的部門等。

在這裡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書丟失的話是可以進行補辦的。當然需要勞動者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然後去調取原來的工傷認定書的原件進行復印。影印的工傷認定書也是同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