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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理

離婚 閱讀(3.34W)

結婚證是用於證實婚姻存續關係最直接的證明。如果起訴要求離婚但又確實沒有結婚證,只要還有其他材料能證明婚姻關係存續的,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理

第一種,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依據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又分兩種情形:

1、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具體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影印件及其他能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比如,登記有夫妻關係的戶口本,當地群眾、村委會、鄉鎮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亦可。

2、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但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該規定,當事人起訴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解除。而一般同居關係糾紛的析產或者子女撫養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種,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申請補領結婚登記的,一般要求男女雙方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辦理補領結婚證。而離婚訴訟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才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願離婚的一方往往不會配合欲離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

這種情況下,欲離婚的一方應如何證明其婚姻關係存在呢,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係的存在。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並影印婚姻登記檔案。實務中有當事人反映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該怎麼證明婚姻關係存在,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儲存情況。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檔案存放地。

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根據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影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影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係存在,當事人可持該影印件作為婚姻關係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般選擇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訴訟的方式,一種協議的方式,不管是哪種方式,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都需要提供結婚證來證明雙方的婚姻關係,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結婚證遺失或者是損毀的,可以先進行補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