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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願意做工傷認定怎麼辦

工傷認定 閱讀(8.77K)

員工不願意做工傷認定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職工在遭遇工傷事故後應當及時申請工傷鑑定,以此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況下,基於不同的利益訴求,比如員工不願意做工傷認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是存在的。我們需要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下面是由本網編者為您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方便您的瞭解。

不僅只有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當發生特殊情況職工不肯為自己申請工傷認定,下面三類人也可以提出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受傷情況致使職工無法外出的,用人單位可以到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

2、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遭受事故傷害嚴重,職工本人無法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而用人單位又不肯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的直系親屬可以代替職工去有關部門申請。

公司為員工申請的工傷認定,員工不願意認定,公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申請即可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通過以上內容的講解,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發生員工不願意做工傷認定的情況後,可以按照法律中所規定的其他個人及其單位代為其申請工傷鑑定程式,當材料齊備後,就能夠到所在地的勞動保障機構申請鑑定程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