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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之工傷認定是否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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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之工傷認定是否有必要?

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卻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存在的情形。非法使用童工就屬於這種情形。非法用工的過程中,勞動者也會發生工傷事故,我們知道,非法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那非法用工之工傷認定是否有必要?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用工之工傷認定是否有必要?

由於非法用工單位中的職工得職業病或受到事故傷害的並不是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單位來進行賠償,所以進行工傷認定的意義不大,而且徒增繁瑣,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很可能因工傷認定而轉換成為傷殘職工或用人單位與行政機構的行政糾紛,如此一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將更加困難。上海、廣東、浙江等地高院的指導意見都規定,該種情形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予以解決,不納入工傷認定範圍。工傷認定的邏輯起點在於勞動關係的存在,如果沒有勞動關係這一前提,則傷害只能是一般侵權或意外事故,由此推斷沒有勞動關係存在的傷害不需進行工傷認定,但不能反過來推理,即不進行工傷認定即意味著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所受傷害的,就不必進行工傷認定。

二、非法用工的工傷賠償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而且非法用工也不能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非法用工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產生的所有損失應由用人單位賠償。這在我國法律中也有明確規定,如果工傷事故造成勞動者死亡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給勞動者家屬一次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