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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崗位的工傷認定有必要嗎?

工傷認定 閱讀(8.25K)

公益性崗位的工傷認定有必要嗎?

公益性崗位的工傷認定需要確定其賠償主體。而在實踐中很難去找社保單位等進行賠償,畢竟公益性崗位是其出資建立的旨在幫助就業困難人員解決生活需要的一種方法。如果要求這樣的做法還要付出賠償的話那麼其就不會稱之為公益性崗位了。所以公益性崗位的工傷認定是否有必要是值得探討的。

公益性崗位工傷認定問題

從公益性崗位的特殊性可以看出,公益性崗位的勞動者雖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但本質還是很容易認清,公益性崗位的勞動者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係,這個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由於在崗位的設定和工資、福利來源的特殊性,致使其表面上又多了一層神祕的色彩。公益性崗位的勞動者招聘是由用人單位申請,然後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再由政府出資或者政策扶持設定崗位,由財政局給予崗位工資補貼和繳納部分保險,用人單位則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負責這些員工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勞動者還需繳納個人部分的保險。所以一個公益性崗位的用工往往會涉及到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用人單位等部門,使其關係變得比一般勞動關係複雜。

公益性崗位的勞動者一般是先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的工作中,政府是給予最大的扶持,政府會給予所有的崗位補貼,三年之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用人單位發工資,政府僅在要繳納的保費上給予補貼。而在現實情況中,“五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繳納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單位繳納的,一般是70%,另一部分是需要個人繳納的,一般是30%。有的政府為了方便崗位補貼的落實和方便“五金”的繳納,政府在補貼上就是一個公益性崗位補助一定的金額,這些補貼中就包含了公益性崗位的工資、用人單位需要繳納的部分保險還有個人需要繳納的部分保險。在實際的操作中,單位為了防止有的人在單位繳納了單位需要繳納的保險後,個人部分個人不主動去繳納,致使這些保險沒有得到落實的情況發生,就直接在政府補貼的崗位補助上扣留下來,一併交足“五金”,然後將扣完的錢作為工資發放給這些崗位上的員工。

從上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正常情況下,公益性崗位的勞動者發生了工傷事故,一般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負擔。但在生活中,用人單位將政府給予的補貼扣留下來,又沒有及時的給勞動者繳納“五金”,致使勞動者不能享受相應的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沒有繳納“五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否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呢?有的人認為政府在崗位的設定上提供資金和政策扶持,並且勞動者的報酬也是政府支付,因此,勞動者和政府間也是勞動合同關係,筆者認為政府僅是在政策上為了解決就業難的情況下,依據用人單位的申請,從財政中劃撥資金來設定公益性崗位,以解決就業難和下崗員工的再就業問題,是政府行使對社會的管理權,並沒有實際參與到勞動者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中來,也沒有享受到勞動者所創造出來的利益,因此,政府和公益性崗位上的勞動者並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對勞動者因工造成的損失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那麼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工傷中是否要承擔責任呢?有的人認為,公益性崗位是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招聘進來的,而且有的在簽訂合同時,也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簽訂,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為第三方,有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不然,如果需要一個部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就必須其有違法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如果說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招聘並在那裡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承擔責任的話,那是怎麼也說不過去的事情,那麼該局是不是就一定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呢?這個也不是絕對的,因為《就業促進法》有相關的規定,其職能作用除了為就業提供服務之外,還要對就業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對公益崗位人員的“五金”待遇的落實情況有監督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監督義務的,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為了區別公益性崗位和其他崗位的區別,小編認為對於公益性崗位的工傷認定是沒必要的。但是對於具有嚴重傷害的職工還要具體分析。為了鼓勵大家積極就業,人們應該把重心放在不斷提高自己能力方面,而不是靠國家補貼過活。如果做好事還要負擔保修義務的話,那麼誰還會願意去做這樣的好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