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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 | 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58W)
檢察院批捕後,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一、檢察院批捕後,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檢察院批捕後,是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逮捕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串供、毀滅證據等採取的一種較為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被逮捕的人一般具有較大的現實社會危險性,可以說,逮捕是比取保候審更為嚴重的刑事強制措施。因此,一般被逮捕以後再被取保候審會比較困難,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被逮捕後滿足一定條件仍然是可以被取保候審的。

逮捕後符合條件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取保候審符合條件也是可以改為逮捕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被告要遵守哪些規定?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在當代的社會,人民檢察院採取批准逮捕措施之後,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仍然是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因為批准逮捕和取保候審措施都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當中的一種,兩者之間並沒有相互的關聯性,兩者之間也不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