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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第二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6.93K)

誤工費第二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誤工費第二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後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但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三、誤工費的特點: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

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

2、計算的依據各不相同。

因行業和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業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對於誤工費計算的依據,也是因人而異。

3、具有一定的推繹性。

一般而言,應當以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前某一時段,能夠正常工作、勞動可能取得收入作為參照或者依據。而對於該時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據一定客觀資料,在排除對其收入產生不利或者有利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進行推算。

我們通過第20條規定的內容就能清楚的知道,誤工費根本就不是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構能夠草草決定的,因為需要結合受害者本人具體的狀況來確定。也正是由於不同受害者的收入能力和收入水平的差別比較大,因此,也導致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根本就不具有任何的參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