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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鑑定是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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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鑑定是什麼區別

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對勞動者的職業病以及工傷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果受了工傷的話可以通過鑑定確認以後提供工傷認定書以及工傷鑑定結果,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賠償。所以很多人都很關心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鑑定是什麼區別,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一、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鑑定是什麼區別?

工傷認定是認定勞動者是否為工傷,是否能享受工傷待遇;勞動能力鑑定是鑑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據不同等級,具體確定勞動者可以享受的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是基礎,勞動能力鑑定更具體。 認定工傷是工傷鑑定的基礎,是有工傷才能申請工傷鑑定的,因此首先要判斷你是否是工傷,這叫做工傷認定。然後到相關部門做工傷鑑定。工傷鑑定,主要是技術層面,任務是根據事實確定傷殘的程度(等級)和必要醫療、看護、康復費用。 工傷認定,主要是法律層面,任務是依法和工傷鑑定結論,認定因公傷殘的性質和賠償、補償的標準。

二、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鑑定是什麼區別可以從多個角度來理解,在員工受工傷以後需要先去專門的鑑定機構確認是工傷以後出據工傷認定書,然後才能去司法鑑定機構做工傷鑑定,確認工傷等級等,所以說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