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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認定中工資怎麼發放

工傷認定 閱讀(2.49W)

職工工傷認定中工資怎麼發放

現如今工傷這種事情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都是有損失的,只不過有一些比較不負責任的用人單位,在員工工傷以後就會極力的推脫相關責任,甚至在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治療期間,就停止為員工發放工資。如果職工不瞭解我國的法律的話,會認為用人單位這樣做也正常,實際上這樣做是不允許的。大家還是一定要知道,職工工傷認定中工資怎麼發放?

一、職工工傷認定中工資怎麼發放?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如果認定為工傷之後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長短因個人傷情,依據工傷管理部門《工傷醫療終結標準》確定。

二、工傷認定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迅速確定工傷發生單位名稱

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甚至百般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即使購買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存在不會積極主動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性。

作為工傷員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的物件。因為實踐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的情況。像包工頭自己招用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是誰。因此確定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是工傷認定最基本的條件。

2、收集、提供證明勞動關係、工傷發生事實的證據材料

工傷認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兩個條件是證明勞動關係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那麼是否有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作證、上崗證等勞動關係證明?是否有現場目擊工傷發生的工友願意作證?

這些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必備材料。沒有這些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甚至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雖然工傷職工可能能夠收集到部分證明材料,但是更多情況下,工傷職工無力自己收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專業工傷律師調查收集證明勞動關係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並通過律師尋求媒體和相關部門的幫助。

3、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自己必須申請

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用人單位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近親屬等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援。

所以,不要輕信用人單位沒有虛假的或沒有誠意的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在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當中,就是對於職工工傷認定中工資怎麼發放這一問題的明確回答,員工在進行工傷認定期間,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不過停工留薪待遇最長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在工傷認定期間,用人單位還是應該按照正常的員工在單位的工資發放標準,給員工正常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