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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作出工傷認定的成因和後果

工傷認定 閱讀(1.8W)

超期作出工傷認定的成因和後果

工傷的鑑定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的,這是為了方便鑑定機構針對工傷的嚴重程度做出合理的檢測。但是人們往往會忽略掉工傷的鑑定期限,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針對超期作出工傷認定的有關事宜做出了規定,超出期限後還是可以通過該種方式重新進行堅定的。

一、工傷認定超期的概念

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要求作工傷認定時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即超過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

二、工傷認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後果

成因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也不會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對用人單位帶來消極後果,即工傷事故的頻繁而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及依法由自己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所以能瞞則瞞,一來可以避免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二來還會少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工作人員)考慮其自身利益或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或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而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時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於用人單位不配合而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的申請材料。

4、傷者不知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與用人單位私了後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職工傷害而使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忽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後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時效的處理方法,主要從救濟途徑、優缺點、程式、時效講述:

1、救濟途徑有以下兩種觀點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國務院《條例》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按照規定,如果工傷發生之日起超過一年後就屬於超期,勞動者可以按照超期作出工傷認定。但是,不能夠因為有超期後的救濟手段就可以放任工傷鑑定超期。越早的進行工傷鑑定就可以越早的得到相應的賠償,並且接受有關治療,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