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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工傷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工傷認定 閱讀(2.97W)

哪些情形工傷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勞動者如果對有關政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或者工傷鑑定的結果不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該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於哪些情形工傷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問題,將是本文中小編重點為大家帶來的。

一、對於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只有經過複議才可以行政訴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也就是說,對於工傷保險機構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只有對於行政複議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行政複議是訴訟救濟的必經程式,沒有經過複議的行政行為是不能進行訴訟的。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複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複議程式是無法自動啟動的,即行政機關無權自動審理已作出的工傷認定行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對於工傷認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的期限。

為了避免工傷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特定狀態,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勞動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否則,申請人的申請將不受法律的保護。同時,行政複議法也規定了期限的中止,由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述期間的,申請期間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行政複議機關為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向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提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進行復議時,複議機關可以是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同級人民政府”,也就是說此時申請人可以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之間進行選擇。

對於工傷認定行為來說,工傷認定一般由勞動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勞動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勞動廳(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勞動局所屬的該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向該省勞動廳(局)和勞動局所屬人民政府同時提出複議申請,只能兩者任擇其一。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也希望您能積極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