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那麼,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呢?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八)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