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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超齡仍工作 | 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 閱讀(1.77W)

工人超齡仍工作,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認定工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人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那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仍在工作的員工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還能進行工傷認定呢?下面就請跟著本站一起來看看吧。

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調整範圍之外,法律沒有規定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定性為勞務關係。像老武這樣,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定性為勞動關係。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2014年3月,家住成都市金牛區的徐先生向成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據徐先生介紹,他之前在成都某建築裝飾公司工作,2014年達到退休年齡後,於同年3月1日,又與該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合同約定徐先生在該公司省內某工地從事材料管理工作。2014年6月1日,該公司安排徐先生到重慶市某工地從事材料管理。6月30日上午9時左右,徐先生在回工地的途中遭遇車禍。當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交通巡警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先生無責任。8月12日,徐先生治癒出院,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為8級傷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公司應當對徐先生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徐先生這種情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徐先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依法請求重慶市某工地進行賠償,也可以請求成都某建築裝飾公司進行賠償。對請求權的行使,徐先生依法具有選擇權。同時,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案中徐先生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徐先生無任何過錯。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對法人與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仍適用無過錯責任。

經調查取證,依法上訴,最終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法律意見,並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成都某建築裝飾公司向徐先生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6餘萬元。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以上是本站為您整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歡迎登陸本站官網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