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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傷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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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傷如何認定

在工傷認定實務中,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治安管理” 的行為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其主要理由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範圍,明確將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排除在當時仍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外,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可以確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已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將原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調整範圍。

可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離,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不再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本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即使本人有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工傷;只有職工本人存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時,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其理由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還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說明》也明確指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相對應的違法行為及處罰已有系統規定的,草案不再重複規定。

可見,治安管理並不僅限於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包括特別法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特別法。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離在兩部法律中分別規定,僅僅是立法技術上的考慮,對於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統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時“不再重複規定”而已。但從內容和性質上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明顯屬於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當然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本人有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則不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