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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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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工傷保險

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終止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期內一般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同意,並對工傷賠償等事項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終止工傷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根據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根據傷殘級別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筆補償款(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是怎麼樣的?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鑑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裡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 ,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是完全違反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也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失,但如果雙方協商好,並給予了相關的賠償,那麼就可以解除並終止雙方一切的關係不,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