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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待遇重新核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傷賠償 閱讀(1.19W)
勞動者工傷待遇重新核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者工傷待遇重新核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是《工傷保險條例》,核定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時,若上一年度相關資料尚未公佈,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相關資料公佈後再重新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本案是工傷發生多年後核定工傷待遇,本人認為“傷殘補助金”也是工傷保險待遇,在核定時應參照以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的上一年度。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服,可以在收到核定單之日起6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行政複議;部分行政複議結果,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最初作出核定決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勞動者工傷報銷流程有什麼?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係的認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親屬必要的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康復、社會康復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1、職工(包括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可以重新核定工傷待遇,走工傷報銷程式,必須先申請工傷認定,確認勞動能力才行,因為工傷的賠償標準,與勞動者的傷殘等級有關,員工受傷越嚴重,所獲得的賠償越多,而公司給員工申請工傷認定,要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