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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發的醫療費由誰支付?

工傷糾紛 閱讀(2.68W)

一、工傷復發的醫療費由誰支付?

工傷復發的醫療費由誰支付?

主要有在職和離職兩種不同情況。

【在職期間】

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治療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離職期間】

離職後的工傷後續治療費用問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職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為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醫療費賠償標準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首先用人單位應該承擔起員工的所有治療費用,即使是日後員工有復發的情況的話,用人單位也必須進行承擔。但是如果員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承擔其後續的治療費用,但是在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相關標準來支付員工一次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