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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責人傷醫藥費由誰來進行支付?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15W)

交通事故同責人傷醫藥費由誰來進行支付?

一、交通事故同責人傷醫藥費由誰來進行支付?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情況下,可採取如下程式:

(一)責任方分別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現場定損,賠償方式為自賠;

(二)保險公司現場勘驗定損後,110報警去所屬交通隊;

(三)由交通隊出具簡易程式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憑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司的勘驗定損單據自己修車,自己理賠;

注:若保險公司建議直接去快速中心處理的,可選擇第一處理方式。

二、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為一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雖會受理,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136條第l項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l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主張、行使自己權利的時間期限,未能在訴訟時效內主張行使權利的,該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強制保護。然而,我們應當如何來看待這個問題呢?

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自己的索賠途徑,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起訴不可超過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主張、行使自己權利的時間期限,未能在訴訟時效內主張行使權利的,該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強制保護。換句話說,超過訴訟時效主張權利的,將會喪失勝訴權,法院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法律亦不禁止,只是不再給予該權利強制保護,不能申請強制執行。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儘快行使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雖會受理,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136條第l項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l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鑑定為同責的話,那麼就不存在有誰的過錯之分。雙方需要承擔起自己各自所獲得的損失。如果雙方對於交警部門的認定有異議的話,可以通過交警部門進行第二次責任認定,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