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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只交工傷保險可以嗎?

工傷糾紛 閱讀(7.84K)

一、企業只交工傷保險可以嗎?

企業只交工傷保險可以嗎?

不能。

1、現在的5險: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其中養老、醫療是主要的險種,已經不存在只交納2險3險的情況了。而且工傷保險只能包含在社保中,如果你的工作性質容易產生工傷,那麼一定要單位交納,這部分不僅僅包括醫療費用,還有如果發生工傷後可能連帶的其他補償

2、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二、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頒佈以前,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不參加工傷保險,這部分單位的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具體的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上述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損害。

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那麼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為了在發生特定情況後,可以為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如果說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的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繳納或者通過勞動仲裁要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