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院還有存根,提供身份證,提出複製病例、診斷證明即可,然後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處理的程式是:
1、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單位不申報的員工或家屬可在一年內自行申報。
2、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勞動部門認為不屬於工傷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根據傷殘等級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社保部門申請賠償。單位沒有給員工上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