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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員工出院了工傷認定書還能拿得到嗎

工傷認定律師解答 閱讀(6.69K)

《工傷認定決定書》的下達和是否在醫院住院期間,或者醫療階段都無關係。《工傷認定書》是在確定勞動關係後,由單位人事申報工傷,或者由個人向勞動所申報在取得勞動關係確定後,申報工傷認定後,經勞動所稽核調差後確定為工傷,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需要得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可以由單位向勞動所申報,如果單位不申報,個人可以向勞動所申請仲裁,在先取得勞動關係確認後,再根據受傷的時間、地點、原因等來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確認為工傷的勞動所會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寄到單位和個人的手裡。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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