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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認可事實婚姻嗎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3.1W)
新婚姻法認可事實婚姻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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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認可事實婚姻嗎

新婚姻法認可事實婚姻嗎?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兩性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如果事實婚姻成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1989年11月21日,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並於釋出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在此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