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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充工傷的特徵是什麼?

工傷糾紛 閱讀(4.91K)

一、社保補充工傷的特徵是什麼?

社保補充工傷的特徵是什麼?

補充工傷保險是由政府引導,用人單位投保,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約定支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目前,補充工傷保險表現出以下特徵:

第一,補充工傷保險是商業保險,用人單位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並繳納保費,保險公司依約支付保險金;

第二,補充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投保單位的職工,職工發生事故並經政府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可以獲得保險金;

第三,保險公司支付的是工傷保險待遇之外的補償,補充保險是對工傷保險的補充和提高;

第四,用人單位自願投保補充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工傷保險和補充工傷保險的聯絡

補充工傷保險,屬於商業保險,是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再給予參加的補充保險,根據受傷頻率,收取不同的費用,職工受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除了按照工傷保險得到賠償以外,還可以領取補充保險的補償,補充工傷保險是工傷保險的延深,讓職工得到更多的賠償和補助,前提是,企業必須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才可以辦理補充工傷保險。

三、保險待遇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如果說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意外傷害事故後,受害人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索要相應的賠償費用的,那麼在進行索賠前也是需要先進行工傷等級鑑定,然後根據工傷等級的鑑定結果以及具體情況進行索賠,如果說對工傷賠償的金額出現爭議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