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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徵收 閱讀(2.77W)

南充市政府在徵收土地的時候會發現很多公民產生了關於補償標準的疑問,為了讓公民能夠在清楚瞭解的基礎上及時配合工作將土地騰出後交還給政府就需要首先將相關的補償規定公示給所有人檢查,下面一起來看看南充市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南充市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南充市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村(居委會)、組(社)釋出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村(居委會)、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10天。

第五條自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

(三)買賣、抵押、變換、贈與、分割、租賃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等影響徵地補償安置的活動;

(四)搶種、搶栽農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著物。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對在被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地面附著物和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等不予補償。

第六條徵地公告後,在被徵地和拆遷範圍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辦理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公安機關停止辦理村民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住建、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停止辦理房屋規劃報建手續;房管部門停止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停止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國土等區級相關部門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者及相關權利人,對被徵收土地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地類、面積、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測量、清點、登記和確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利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八條被徵收土地的地類,由有資質的土地測繪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土地分類的標準和技術規程確定,作為計算徵收土地補償等費用的依據。

第九條被徵地農民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基本資訊,由徵地部門到戶籍管理部門免費查詢、逐一登記,並在被徵地村、組公示無誤後,及時將相關資料抄送財政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保險機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的依據。被徵地農民安置年齡和參加社會保障的年齡以徵收土地公告日為基準日核定。

第十條下列人員享受徵地補償安置:

(一)徵地公告前,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責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養)入戶的正住農業戶籍人員,以及這些人員中服現役的士兵、復員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和勞動教養人員;

(二)徵地公告後3個月內,依法婚嫁、出生登記入戶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享受徵地補償安置:

(一)徵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養登記入戶之外投親靠友、空掛戶等其他原因遷入,未在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的人員;

(二)徵地公告前已被組織、人事部門招錄或招聘為行政事業單位正式在編職工,或被國有大、中型企業招聘為正式職工的人員;

(三)因退休(養)或企業改制下崗回鄉居住的原城鎮工作單位人員(含輪換工);

(四)徵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員(含徵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時登出戶口人員);

(五)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未建立法定收養關係並辦理收養登記、入戶登記的撿拾、領養他人子女以及徵地公告後收養登記入戶的人員;

(六)原屬非農業人口遷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七)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協商遷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八)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應享受徵地補償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國、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以測繪地類耕地面積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率的依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計算方式為: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照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6倍計算。徵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根據當年省國土資源廳核定、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標準執行。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直接用於一次性安置費用、繳納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障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被徵地農民的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採取一次性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之前採取按月發放生活補償費安置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補助費標準和條件以南充市人民政府當年制定公佈的為準;本辦法實施之後,不再採取按月發放生活補償費方式安置被徵地農轉非人員。

第十四條被徵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費用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優先用於支付個人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所需費用,參保不足部分由政府從土地收益中列支。參保後,剩餘的安置補助費用於個人的生活安置,剩餘的土地補償費由徵地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一次性安置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不滿16週歲的,其安置補助費由徵地部門支付給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法定監護人,相應的土地補償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使用。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徵收,對被徵地人員實施農轉非安置的,土地補償安置及社會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徵收的政策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徵收,依據有關規定按農業人口安置的人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徵地補償安置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符合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納入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六條青苗補償和果樹、林木(含零星桑樹)、竹、花圃等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標準執行。青苗和果樹、林木、竹、花圃等地面附著物屬個人所有的,補償費補償給個人;屬於集體所有的,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個人的堡坎、水溝、院(晒)壩不予補償,在集體還房時統一修建公共配套設施;選擇貨幣補償或自拆自建被拆遷人個人的堡坎、水溝、院(晒)壩應予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件。

總之,政府包括徵地在內的所有工作都是有固定的依據可以提供給公民監督政府是否出現了濫用權力的現象而損害了公民土地的權利,如果政府不按照規定將補償以合理標準發放的話就會引起公眾對其權威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