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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受傷能否用工傷鑑定標準 | 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工傷鑑定 閱讀(1.07W)

學生在校受傷能否用工傷鑑定標準,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學生在學校理應受到相應的保護和相應的監護,這類人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理應由學校進行賠償。我國的法律又是如何進行規定的呢。下面小編就學生在校受傷能否用工傷鑑定標準,都有哪些法律規定,這類法律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但是學校沒有盡到看管義務,也應該進行賠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鑑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鑑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國小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的未成年保護法和相應教育法規定,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由學校進行承擔。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學生家長應到當地的人身傷害部門,進行相應的檢測和複查,來保護這類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