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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小孩在學校受傷該找誰負責?

學校侵權 閱讀(5.17K)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小孩在學校受傷該找誰負責?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小孩在學校受傷該找誰負責?

校園傷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傷害事故;

(2)物件傷害事故;

(3)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傷害事故;

(4)實驗與勞動及外出活動傷害事故;

(5)學生嬉戲玩耍引發的事故;

(6)其他因學校失職行為導致的校園傷害事故等。

那麼,學校在這些校園傷害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吳斌認為,學校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點,必須同時滿足:

(1)學校行為的違法性,比如體罰學生。

(2)學校存在過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基於雙方之間這種特殊的關係,學校及其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特殊的注意義務。判斷學校有無存在過錯,首先應判斷學校有無注意義務及應負注意義務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學校負有該注意義務,是否實際履行了該注意義務。

(3)存在學生權益受損的事實。

(4)學校違法行為與學生權益受損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校園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依據《民法典》的相應規定。

該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鉅額賠償背後 保險能否埋單?

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傷者本人和家庭、存在過錯的校方和導致同學意外受傷的學生本人及其家庭都受到了傷害。那麼,這些學生受傷事件的背後,是否可以由保險來減輕點壓力呢?

記者瞭解到,目前主要有3個險種,可以為三方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校園方責任險:按照省教育廳的規定,由財政支出為公辦學校統一購買校園方責任險。據業內人士介紹,這個險種主要是為學校降低風險和賠償壓力。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後,如果學校需要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學校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最高賠付金額幾十萬元。

學生幼兒意外傷害險(師生平安險):這個險種在各家保險公司的名稱不大一樣。據記者瞭解,從嘉興的情況來看,這個險種主要是各家保險公司聯合學校向學生推薦、由學生自願決定是否購買。這個險種一年的保費是80元,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死亡或傷殘的,最高可獲賠4萬元;醫療費最高可獲賠1萬元;住院津貼按照每天80元標準賠付。

另外,記者從人保財險嘉興市分公司瞭解到,他們今年新推出了“保學生家長”的險種,名稱是監護人責任險。這個險種可以選擇的自由度比較大,依據各年齡階段和希望獲賠金額不等的情況有不同的組合。

“購買這個險種後,如果因自己的孩子(未成年)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無論在校內還是校外,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該公司工作人員介紹說。但記者也瞭解到,這個新險種中還有一些免賠和限制性條款,家長在購買時需要特別注意,並跟保險公司進行明確。

如果孩子受傷的話,學校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因為學校是有監管責任的。最後就是給孩子造成傷害的人也是需要為孩子負責的,因此是要給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