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因公受傷之後,若想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是需要通過司法鑑定的方式確定傷情之後,才能確定補償金額的,若第一次工傷鑑定存在鑑定程式等的失誤,受到損害的勞動者可以提交相關材料,再次提出鑑定請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第二次工傷鑑定需要上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第二次工傷鑑定需要上交的材料有哪些?
1、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2、填寫市工傷鑑定申請表一份。
3、申請人為工傷職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一份;申請人為工傷職工近親屬的,提供近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設立批准檔案和影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一份以及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4、工傷職工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5張。
5、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6、住院病歷及相關檢查報告。
7、交納鑑定費300元。
二、工傷傷殘鑑定如何進行
工傷鑑定部門: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工傷鑑定申請: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辦理工傷鑑定程式:
第一步: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我辦發給《工傷認定申請表》。
第二步:申請人填表後交回我辦,同時提交:1、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的證明材料;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第三步: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形成決定書。
第五步: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者需要提交第一次鑑定結果的原件以及影印件,在查驗後會歸還給本人,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交其他的材料,對於住院的職員,需要提交病歷或者病例。當地有關部門在受理有關材料之後,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得出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