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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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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要求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股權轉讓協議附合法的生效條件或解除條件,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該協議未生效或未解除。

綜上所述,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籤署的“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有附生效條件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條件達成時,會自動生效或解除。需要特備註意的是“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中所附條件一定要滿足以上五個要求,否則該協議便不能生效。以上即為律師365對“附條件股權轉讓協議是什麼?有哪些要求?”問題的解答,如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諮詢,記得去律師365網站找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