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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發生至鑑定期間的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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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發生至鑑定期間的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當然針對工傷待遇規定的是非常全面的,但其實在工傷鑑定沒有下來之前有些工傷待遇是員工沒辦法正常享受得到的。所以單純的只有工傷認定結論,跟工傷認定,工傷鑑定都全部做完的相比起來,工傷待遇的差別還是比較大的。那麼,工傷發生至鑑定期間的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一、工傷發生至鑑定期間的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二、工傷索賠途徑有哪些?

1、雙方協商。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致死後,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屬於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數額和範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式。

2、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3、民事訴訟程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發生工傷事故如何向勞動部門報告?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有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的業務指南中指出“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徵是由於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除此之外,廣義的工傷事故還包括職業病。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做完工傷認定到工傷鑑定期間的工傷待遇主要就是包括在醫院治療的時候的那些花費,這段期間對當事人的護理費,交通食宿費等也屬於工傷待遇的範圍當中的。其他的停工留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這些必須要等到工傷鑑定完畢後才能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