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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復發待遇享受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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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所享受的待遇分兩種情況: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鑑定後復發待遇享受的規定有哪些?

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只有已經取得了傷殘軍人證的復員轉業軍人,他們在用人單位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確定病情痊癒,醫療終結,終止停工留薪期,已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或者正處於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目前限定兩類人員:正常繳費參保單位中已認定的工傷職工和患職業病職工;符合“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並已經辦理核定、認定、鑑定、清算等有關手續的工傷職工和職業病職工。

工傷鑑定後傷勢復發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兩種,根據工傷鑑定等級,一到四級的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五到十級則兩種待遇都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由單位發放,但停工留薪期限有規定,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