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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不復在鑑定有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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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不復在鑑定有哪些手續?

根據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的要求,職工在工作過程中遭遇傷害時,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如果因傷害導致身體殘疾或對勞動能力造成損害的,可申請進行工傷鑑定,評出傷殘等級,最後根據評級結果支付工傷補償,那麼,如果勞動者對工傷鑑定不復在鑑定有哪些手續呢?

一、對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附件處下載);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 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鑑定不復在鑑定有哪些手續,鑑於一般首次工傷鑑定是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完成,因此,勞動者在拿到首次鑑定的結果後十五天之內,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具體需攜帶申請書、二次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市一級工傷鑑定結論及收到結論的時間證明,被鑑定人基本資料、身份證件、以及病例、診斷證明、化驗單、檢查報告等資料辦理申請手續。同時,規定了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