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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是多久鑑定完成 | 相關規定有哪些

工傷鑑定 閱讀(1.84W)

工傷鑑定是多久鑑定完成,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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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工傷後,完成工傷鑑定我們即可根據當地的工傷賠償標準獲得相關的賠償,但是工傷鑑定所需要的時間是很多人都不瞭解的,不瞭解時間的話許多人就會非常著急,害怕錯過工傷的賠償時間。其實在這方面國家是有相關規定的,那具體來說工傷鑑定是多久鑑定才能夠完成呢?相關條款是怎樣的呢?

工傷鑑定多長時間才能做完?

交了申請,等勞動管理部門通知後,受傷的勞動者就要去指定的地方做勞動能力鑑定。做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在六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十日。費用可以自己先支付,以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般來說都是15天到60天左右,當然,不排除有時候工傷案情比較複雜,需要調查取證致使時間延長的可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做出結論期間,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相關條款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處理所需要的時間其實都是不相同的,因為工傷的不同情況會直接影響到工傷的鑑定,不同的傷勢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影響,所需要用到的鑑定方法和所需時間都是不同的。不過工傷鑑定是多久鑑定完成這樣的問題我們是不用過於擔心,因為在此是有相關規定的,我們只要依照合法的程式進行都不會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