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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十級再次鑑定需要走哪些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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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十級再次鑑定需要走哪些過程?

工傷鑑定對於傷害者有著重要的意義,這關係到傷害者的切身利益和賠償金額。但如果傷害者感覺自己的工傷比鑑定部門的嚴重時應該怎麼辦呢,其實我國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如勞動者對自身的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下面小編就工傷鑑定十級再次鑑定需要走哪些過程為你詳細講解。

一、工傷鑑定十級再次鑑定程式:

工傷行政複議是工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工傷認定或者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工傷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也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工傷行政複議有特定的法定程式,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須嚴格按照程式要求開展活動。在工傷行政複議中,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是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用人單位對保險經辦機構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利益關係,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對保險經辦機構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可以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自己親自參加行政複議,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但是需要向複議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在你申請工傷行政複議之前,先看下是否滿足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

一是該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行政複議。如果是民事行為,則只能過民事糾紛解決渠道處理,比如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如果是犯罪行為,則應當通過刑事審判處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政府機關,其什對具體當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

(2)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現定設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可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是法律直接授權其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作出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也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範疇。

二是法律允許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

並不是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對於一般的涉及公民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允許申請行政複議。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如果勞動者對自己的勞動工傷鑑定結果不滿意時,可以向上一級勞動相關部門提出勞動複議機制。對自身的鑑定結果及工傷補償待遇進行調整。這裡大家一定要保留好自己手中的材料,證明自己的傷害程度較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