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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能同時做嗎?

工傷鑑定 閱讀(9.25K)

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能同時做嗎?

現如今,隨著社會節奏的加快,生活壓力也逐漸增大,很多人都不至做一份工作,通常都會加班或者兼職,這就造成了身體疲憊,容易出現工作事故,那麼,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能同時做嗎,兩者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就讓小編給大家整理一下相關資料。

一、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能同時做嗎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不能一起做,因為是兩個不同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的,工傷傷殘鑑定一般由勞動部門申請,到指定找醫院進行工傷傷殘鑑定,而其它的傷殘鑑定要看是人身傷害,還是交通事故或者其它的,傷殘鑑定的地方和申請的傷殘鑑定的機構都不一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

二、工傷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

1、申請鑑定主體不同:工傷鑑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僱傭單位均可;傷殘鑑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鑑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鑑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鑑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鑑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鑑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鑑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3、申請鑑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鑑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職工工傷與致殘程度》,鑑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鑑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鑑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4、申請鑑定的時間不同 工傷鑑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後),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鑑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後。

通過以上有關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能同時做嗎的相關資料,可以看出,傷殘鑑定和工作鑑定並不是一個概念,通常情況下,應當先進行工作鑑定,再進行傷殘鑑定建議結合傷殘的事由及原因來諮詢律師,來進行法律範圍上的界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