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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非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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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非法拘役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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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拘役

你好,下面就敲詐勒索拘役問題回答如下:南國早報南寧訊 (記者苑長軍 通訊員岑麗華)黃某買了一輛二手摩托車,被盜後才知道所買的是贓車。一次偶然機會,他發現了那輛被盜車的蹤跡,但不是報警處理,而是夥同兩個朋友,敲詐勒索近萬元,結果觸犯刑法。10月17日,那坡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3名被告人拘役三個月到五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000元至1萬元不等。

2013年10月的一天,黃某以900元的價格從陌生人手中購得一輛兩輪摩托車,不久後被人盜走。幾個月後,當地派出所民警前來調查案件時,告知黃某非法購買的摩托車是贓車。2014年4月的一天,黃某和兩個朋友駕乘一輛小車,來到龍合鄉龍合街辦事。突然,黃某看見那輛被盜車被一男子駕駛,立即上前攔住,並說明這輛車是他的。騎摩托車的男子陸某稱“這輛車是我和趙某購買的”,後帶著黃某找趙某。

見面後,黃某威脅趙某必須找到偷車的人,否則要給予高價賠償。其間,他還用千斤頂毆打趙某,他朋友也出手傷人。趙某聯絡不上賣車的人,又害怕繼續被毆打,表示願意賠償損失。於是,黃某謊報摩托車價,要求賠償1萬元。他順利從趙某手中拿到“賠償款”,離開後才發現只有9800元,後分給幫忙的兩名朋友共4000元,其餘的錢自己留下。事發後,傷者打電話報警。3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並均退還所得贓款,取得趙某的諒解。

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等3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夥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現金9800元,屬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並對黃某等3人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