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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複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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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傷殘鑑定複查期限是多久

工傷傷殘鑑定複查期限是多久

大家所稱的工傷傷殘鑑定,抄實際就是工傷後勞動能力襲鑑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因此,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的時間是在確認為工傷後,根據治知療情況傷情穩定後,就可以馬上申請能力鑑定鑑定鑑定。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後馬上就做,但是如果勞動者的傷情穩定還沒有穩定,那麼就要等到傷情穩定後再申請。

如果傷情沒有穩定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要麼是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不受理,要麼是勞動鑑定機構也不會出具鑑定結論。申請傷殘鑑定時,公司、工傷員工或者其近道親屬都可以申請傷殘鑑定,並且在申請工傷鑑定時,應提交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工傷鑑定前複查和再次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1、初次鑑定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複查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複查鑑定申請的,複查鑑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鑑定費用由提出複查鑑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複查鑑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複查鑑定的,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3、再次鑑定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再次鑑定結論維持原鑑定結論,鑑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再次鑑定結論有變化,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市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