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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住院陪護規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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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住院陪護規定標準是什麼?

工傷是一個司空見慣的現象,職工工傷後住院進行治療期間,符合規定的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而向工作單位或用人單位申請工作住院陪護,有的陪護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的是由職工家屬進行陪護的。這就產生了陪護應由誰負責,和陪護費怎麼計算等問題。那麼,工傷職工住院陪護規定標準是什麼?

一、工傷職工住院陪護規定標準是什麼

1.治療期間護理費是按護理需要的人數計,給每人每月給開工資;工資數額由企業同受傷職工或是家屬協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直到一個治療期結束。

2.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3.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4.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工傷職工住院由誰進行陪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二種護理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三、工傷職工住院陪護費用分哪些情況?

工傷護理費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工傷治療期間;

二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綜上所述,工作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能不能安排陪護、由誰進行陪護也是有具體相關規定的。而工傷職工住院陪護規定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包涵範圍較大,具體陪護人員及陪護費用還需要參照實際工傷情況,經過鑑定後才能予以確定。